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4民初793号
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
法定代表人:李继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勇,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劳动路南段西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尊和。
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传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耿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