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207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劳动路南段西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艳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海。
被告***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获嘉县产业集聚区**亢村镇纬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苗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倩茹。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3元,减半收取328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光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