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民终1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劳动路南段西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老道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老道井村团结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老道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22)豫0704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起上诉后,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通知***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22)豫0704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