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31228号
原告***,女,193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罗祝昌(系原告***丈夫),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正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井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柳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井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郁菊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鲍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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