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净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净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63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净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2702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净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2020年9月22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卓君
审 判 员 顾红兵
审 判 员 杨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庆伟
书 记 员 吴庆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