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444号
申请人:上海普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才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翰威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普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翰威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翰威通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凤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