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6301号
原告: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号院1号楼21层2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翰威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232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翰威通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