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2幢2区211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4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为《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涉案《香樟花园建设项目机电安装管道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系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系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