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元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初3527号
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元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元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上海奥莱尔冷暖设备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