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4民初86号之一
原告:河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通安街东区2号工建8号。
法定代表人:聂玉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天,上海翱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朝晖四区62幢619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国。
被告:曲阳县辉煌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开发区(西羊平)。
法定代表人:高英宾。
原告河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阳县辉煌雕塑有限公司、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河北**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因业务往来于2021年8月16日从石家庄柏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处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出票日为2020年8月25日,到期日为2021年8月25日,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锦州嘉烨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曲阳县辉煌雕塑有限公司均为案涉票据的背书人,票据金额为14万元,票据号码为231322701003420200825708398911。案涉汇票到期后,原告依法于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进行提示付款,遭到承兑人拒付。现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出票人毅肯(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注册,隶属于恒大集团,涉及恒大集团的案件,均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出票人隶属于恒大集团,但是出票人非本案当事人,且被告之一系曲阳县辉煌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曲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浙江中亚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李玉环
人民陪审员 杨丽梅
人民陪审员 田 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