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成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钢成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280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民,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钢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418-A75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43M2G。
法定代表人:丁红燕,职务:经理。
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5593X。
负责人:王守春,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钢成建设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