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4993号
原告: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社区鹏兴路13号中兴花园10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Y2Y75。
法定代表人:彭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迈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799、899、999号17幢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GULX4。
法定代表人:付云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迈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南区超全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深圳市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 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卓伦
书 记 员 盛四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