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民终8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中路23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胶南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与聚才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米兆民,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树天,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远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上诉人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以下简称:临沂财校)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借用上诉人远东公司的资质与上诉人临沂财校签订电器安装工程合同,虽然工程已验收交付,但合同约定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0%,待政府审计部门复审后付至复审认定价款的95%,余5%为保证金。临沂财校不承认***为实际施工人,认为应由合同双方进行结算后才可付清余款,因双方未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尚未确定,原审仅简单按合同价款判令甲方付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远东公司在二审中提交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对该公司被伪造印章立案侦查。***涉嫌伪造该公司印章从临沂财校支取工程款。该新证据应在重审中双方结算时综合认定。远东公司收到临沂财校的60万元是否应退还***,应按***与该公司的约定处理,原审既判令该公司还款,又认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另案处理,属法律关系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远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4元,上诉人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邵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