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远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申146号
再审申请人远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电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灵山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山钢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7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远东电器公司是否应支付涉案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根据查明事实,2005年1月17日,灵山钢构公司与远东电器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付至总价款的90%,剩余合同总价款的10%为质保金,工程完工钢结构工程验收后满一年时付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时,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合法有效。原审中,发包人远东电器公司认可涉案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其已于2007年12月使用了该工程。故原审认定远东电器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使用,视为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判令远东电器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无不妥。关于到期工程款利息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问题。经审查,原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就到期工程款利息进行了分段计算,不存在工程款利息重复计算的问题,但在其判项一中存在工程款利息重复计算的表述瑕疵,对此一审法院出具了(2012)胶南民初字第2541号裁定书予以补正,远东电器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远东电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及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远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初乐坤 审判员  耿志亭 审判员  范 勇
法官助理刘敬峰 书记员孙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