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市素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民初181号
原告:雅安市素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西蒙路1号6A栋215号。
法定代表人:纪奎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晋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导,雅安市雨城区青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二号一栋九楼三号。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素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素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素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素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雅安市素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正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