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83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锦,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二号一栋九楼三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发,四川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玉祥,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玉祥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29日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玉祥的起诉。2021年12月29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