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案件执行是对其申请执行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803执11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飞
审判员 潘军
审判员 胡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