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4-18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初字第318号
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康泰南路31号楼三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