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7378号
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合12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76244489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长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207230142883675。
诉讼代表人:***,该协会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灌云县科学技术协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