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6755号
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12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润石轻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工业园A区0001号。
法定代表人:黄**香,执行董事。
被告:赣榆区石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驻地。
负责人:***。
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石轻纺集团有限公司、赣榆区石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5元,减半收取1437.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华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