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南、建业路东3幢16层16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9号楼中国中铁大厦。
法定代表人:*长进。
上诉人***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5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所涉工程地即侵权行为地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不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审被告***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