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市香轩建材经营部、常熟中南金锦置地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260号
原告:海门市香轩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21P6GH5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通江路58号富江商业广场1120室。
经营者:蔡马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锦香(系蔡马辉妻子),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常熟中南金锦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P06A44D),住所地常熟市香山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平。
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TKTC12),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2号F幢2层815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苏皖。
被告:南通博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W72EU6Q),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长江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陆芹。
原告海门市香轩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常熟中南金锦置地有限公司、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博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海门市香轩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门市香轩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琼
书 记 员  樊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