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839号
原告:上海林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5幢J228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路163号1幢5层B区518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林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林宙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林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