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676号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旸,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