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676号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旸,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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