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6181号
原告:南京源知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路163号1幢5层B区518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源知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源知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源知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