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6民初13597号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振康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路163号1幢5层B区518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逾期货款96,825.67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电缆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63,412.40元,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后预付30%,收到货物后30日内付清全款。货物于2021年12月18日签收。2021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163,412.40元的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下销售订单,数量180,单价199,金额为35,820元。货物于2022年1月签收。2022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35,820元的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货款合计为199,232.4元。被告于2021年12月16日支付合同的30%为49,023.72元,2022年1月7日支付销售订单的30%为10,746元,后于2022年3月7日支付42,637.01元。剩余货款96,825.67元至今未付。 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且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电线电缆供货合同、销售订单、送货单、付款凭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诉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履行送货义务,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6,825.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