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91民初1403号
原告:南通耐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工业博览城23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路163号1幢5层B区518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耐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南通耐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耐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