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5342号
原告:肥西县桃花镇民富钢管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宁西路南侧肥西县开创家电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P1ME59F。
经营者:袁忠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刚,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X069G。
法定代表人:刘香亭,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县桃花镇民富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西县桃花镇民富钢管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西县桃花镇民富钢管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49元,由原告肥西县桃花镇民富钢管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睿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