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11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688号1号楼5**1110室H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2022年3月28日起本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致使无法正常进行民事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受该疫情影响,致使无法正常开展诉讼活动,故本案中止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