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2民初38100号
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35号14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榭苑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青杉路169弄18号。
负责人:***,业委会主任。
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1717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榭苑业主大会(以下简称香榭苑业主大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经原告***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瑞物业公司)参与诉讼,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香榭苑业主大会的负责人***,被告复瑞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水泵工程款97,279.53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日止(以92,415.55元为本金,按LPR的1倍计算,自2018年4月18日起算;以4,863.98元为本金,按照LPR的1倍计算,自2019年4月11日起算)。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上海市闵行区***榭苑小区的业主大会,小区位于上海闵行区XX路XX弄,复瑞物业公司系被告香榭苑业主大会聘请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7年11月,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两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两被告分别将上海市闵行区***榭苑小区1号、2号水泵房更换维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质保期1年。双方关系达成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小区早已在实际使用中,目前工程质保期已届满,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通知。工程款共计97,279.5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庭审中,原告放弃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香榭苑业主大会辩称,***榭苑小区装过两个水泵,对工程款无异议。前一届业委会不愿意支付,所以没有支付过工程款。从2017年至今小区没有动用过维修基金。涉案的两个水泵三个月之前已经由新的物业公司更换过了。
被告复瑞物业公司辩称,被告是2018年6月30日从***榭苑小区撤离的。***榭苑小区装过两个水泵,对工程款无异议。因为前一届业委会不肯签字盖章,所以无法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日,香榭苑业主委员会(发包人)、复瑞物业公司(发包人)与***公司(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份,其中合同编号FR-GC2017051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1号泵房水泵更换、维修工程地点:***榭苑小区1号水泵房工程主要内容:A组1号水泵更换、A组4号水泵维修、A组控制柜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见附件一。二、工程承包方式承包方式为:全包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采用以下第(3)种计价方式确定。(3)固定单价。工程结算造价由发包人选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单价按照已确定的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调整。合同总价款(暂)定为:¥44,025.6元(包括营业税税金);大写:肆万肆仟零贰拾伍元陆角整。工程进度款按下表的约定支付:竣工后1**到合同结算总额的比例30%,付款金额13,208元,完工验收后1**到合同结算总额的比例65%,付款金额28,617元。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不低于5%),预留资金不计利息。七、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包修一年)
合同编号FR-GC2017052的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号泵房水泵更换维修工程地点:***榭苑小区2号水泵房工程主要内容:A组3号水泵更换、A组4号水泵更换、A组控制柜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见附件一。二、工程承包方式承包方式为:全包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采用以下第(3)种计价方式确定。(3)固定单价。工程结算造价由发包人选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单价按照已确定的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调整。合同总价款(暂)定为:¥53,253.93元(包括营业税税金);大写:伍万叁仟贰佰伍拾叁元玖角叁分整。工程进度款按下表的约定支付:竣工后1**到合同结算总额的比例30%,付款金额15,976元元,完工验收后1**到合同结算总额的比例65%,付款金额34,615元元。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不低于5%),预留资金不计利息。七、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包修一年)。
2018年4月10日,复瑞物业公司与***公司签署《工程验收记录表》,工程内容为***榭苑小区1号水泵房A组1号水泵更换、A组4号水泵维修、A组控制柜更换;***榭苑小区2号水泵房A组3号水泵更换、A组4号水泵更换、A组控制柜更换;交接情况(符合合同条款的程度)为设备更换维修后运行情况符合本次验收要求,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为优良。后因两被告至今未付涉案工程款,故涉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香榭苑业主大会、被告复瑞物业公司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涉案工程已在2018年4月10日由被告复瑞物业公司及原告***公司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保修期也早已到期。现原告***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两被告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公司放弃逾期利息的诉请,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榭苑业主大会和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7,279.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5.99元,由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榭苑业主大会和被告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