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412号
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35号14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虹桥怡和园业主大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2899弄40号101室。
负责人:张**,主任。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虹桥怡和园业主委员会(第五届),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2899弄40号101室。
负责人:张**,主任。
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虹桥怡和园业主大会、上海市闵行区虹桥怡和园业主委员会(第五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