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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虹桥怡和园业主大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9412号 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35号14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虹桥怡和园业主大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2899弄40号101室。 负责人:张**,主任。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虹桥怡和园业主委员会(第五届),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2899弄40号101室。 负责人:张**,主任。 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虹桥怡和园业主大会、上海市闵行区虹桥怡和园业主委员会(第五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