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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798号 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535号14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24号222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10号淘金花园B座3F/B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第四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1288弄73号。 负责人:***。 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第四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第四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第四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蒋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