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紫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长沙紫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021民初1493号
原告:***,男。
被告:长沙紫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长沙紫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