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紫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湘0381执保73号申请人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紫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81执保73号
申请人: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夏梓桥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紫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29号孵化大楼B栋901-9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紫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长沙紫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其公司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长沙紫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包括股权、房产、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兵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