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680号
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688号1号楼3**297室F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017808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芝加哥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桔生工业园第1栋第一层A区及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59579P。
法定代表人:JiangZhaoli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487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二、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20年6月12日。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仲裁主要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实际供货的数量。被申请人在**裁庭申请仲裁,请求申请人支付货款时,并未举证其实际供货数量。由于被申请人隐瞒了对自己不利且不为申请人所掌握的实际供货量的证据导致***认定被申请人的供货量远大于其实际供货量,由此裁决要求申请人支付远大于应付金额的货款,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2.仲裁裁决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3.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付款,因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正当性,否则即为谋取不当利益。***枉顾事实,通过仲裁裁决支持了不当得利,仲裁裁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方当事人**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裁庭提交;3.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不为申请人所掌握的实际供货量,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实际供货数量如何涉及双方工程量结算依据的问题。***通过行使仲裁权,依据涉案合同以及所附《铝板供货及安装合同工程量清单》的约定认定应当以三方出具的验收文件为工程量结算的依据,并将该验收文件的举证义务分配给申请人,申请人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该仲裁案件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仲裁裁决的内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形。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属于对案件实体处理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2012年修改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