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新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黑龙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89661473。
法定代表人:宋宜闯,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长白山路,机构代码:91370400767789705Q。
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枣庄新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鲁0403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枣庄新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2021年10月15日查询了总对总查控,查无任何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扣留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款96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枣庄新建建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薛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3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新建建筑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运海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徐同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