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新建建筑有限公司

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枣庄新建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2114号
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张范办事处小香城村西光明路与店韩路交叉口向东1000米路南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NEDP982。
法定代表人:许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印成,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新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黑龙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89661473。
法定代表人:宋宜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永海(曾用名:王锋),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王永伟,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海、王永伟、***、枣庄新建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8元,减半收取计4244元,申请费3270元,由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合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文惠
书 记 员 倪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