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2114号
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张范办事处小香城村西光明路与店韩路交叉口向东1000米路南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NEDP982。
法定代表人:许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印成,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新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黑龙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489661473。
法定代表人:宋宜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永海(曾用名:王锋),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王永伟,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海、王永伟、***、枣庄新建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8元,减半收取计4244元,申请费3270元,由枣庄安如山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合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文惠
书 记 员 倪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