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1472号
原告:上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和四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继红,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华县址坊第一小学,住,住所地:周口市西华县址坊镇湾张村东/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该学校校长。
被告:西华县址坊镇初级中学,住,住所地:周口市西华县址坊镇叶桥行政村南/div>
法定代表人:宋广良,该学校校长。
被告:西华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住,住所地:西华县长平路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闫久红,该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西华县安康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田庆杰,该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魏震,该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西华县址坊第一小学、西华县址坊镇初级中学、西华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华县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上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华县址坊第一小学、西华县址坊镇初级中学、西华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华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对被告西华县址坊第一小学、西华县址坊镇初级中学、西华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华县人民政府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华县址坊第一小学、西华县址坊镇初级中学、西华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华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和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银唤
书记员孔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