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民初6143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上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四清,公司经理。
地址:上蔡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妍,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上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上蔡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全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熊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