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执恢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和四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25×××12账户内存款760000.00元,冻结期限均为十二个月。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25×××12账户内存款760000.00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冀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