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执恢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上蔡县号,
被执行人: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和四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722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冀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