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722民初5307号 原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东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0522670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环路4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78807412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上蔡县黄淮商贸中心二期D区(包含D1和D2两栋楼)商业和公寓楼竣工验收所需要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合计为944.3169万元(按2900元/平方米折算资产为3256.27平方米);3、判令被告因违约不能交付上蔡县黄淮商贸中心二期D、E、F、G区商业和公寓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为346762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上蔡县黄淮商贸中心二期A区-G区商业楼和公寓楼的发包人,原告将该项目发包给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了上蔡县黄淮商贸中心二期A区-G区商业楼和公寓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含设计施工图范围内主楼的施工主体结构工程、建设装饰工程、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室内连廊等,至验收备案后交付,工程采取单价包干方式,发包单价为1080元/平方米,工程结束后按2900元/平方米价格以资产进行工程款结算,原告以2900元/平方米折合资产40138.76平方米作为承建费用支付被告,合同总日历天数为300天等内容。该项目本应于2016年8月11日竣工验收并交付原告,但被告由于资金短缺,施工不利,只完成了主体工程,占全部工程量的一半左右,还剩余大量的分项工程未施工,包含防水、水电、装修装饰、楼梯扶手安装、室外连廊、室内粉刷等。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立即复工,抓紧完工验收交付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一直未果。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请求先进行结算,将工程款确定,以便于能够盘活资金尽快复工。双方于2019年1月12日进行结算,签订了《抵付工程款资产确认书》,并预先给付被告3553.95平方米的资产(折算工程款10306455元)用于收尾,但被告仍未复工,工程还一直停工。2019年6月20日原告再次发函联系被告要求复工,如果其不能及时复工,应接受原告建议由双方另行委派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完成剩余的分项工程,双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第三方工程款由原告先行支付,再从被告应付工程款中按资产抵扣给原告用于支付给第三方的工程款等费用,被告同意,双方签订了黄淮商贸二期建材城D、E、F、G区商业和公寓楼土建与收尾工程委托第三方施工协议书,后实际共发生工程款、材料、水电费等费用合计为944.3169元。虽然完成了收尾,但被告只向原告交付了的E、F、G区的验收资料,迟迟不向原告交付D区的竣工验收资料,导致无法整体验收。且该项目从2016年8月11日就该交付业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向购房业主交付房屋,赔偿购房业主违约金合计346721元,这都是因为被告原因造成,被告应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根据《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竣工验收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报告,该工程需经工程监理单位签收。本案D区开始是***干的,但工程量没有干完,后来被告与原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协商交给第三方施工。原告不仅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对尾活是经过原、被告和第三方签署同意的,部分资料在原告处,在***起诉原、被告一案中,***向法庭递交了D区的资料。所以,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第二项请求原告应拿出相应的证据,施工合同以及相应的支付凭证核实后再确定。第三项请求是对外签订的合同,赔偿也应当有相应的依据,如果仅仅凭合同要求赔偿,证据不足,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请求不能成立。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4日,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原告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0522670XY,名称: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2013年10月28日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原告颁发了地字第4117220130016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11月6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上国用(2013)第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11月9日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原告颁发了建字第4117220150019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6年7月13日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原告颁发了编号为4117220160713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7年1月9日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原告D-1#区域颁发了(2017)上住建预字第20160107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原告D-2#区域颁发了(2017)上住建预字第20160108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2006年4月18日登记成立的房屋建筑业有限责任公司,其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转业承包贰级。 2015年9月24日,原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发包人(全称)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黄淮商贸中心二期A区-G区商业楼。工程地点: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洪河路南侧,通明路西侧,兴隆路北侧,文明路东侧合围地块。工程内容:设计施工图范围内主楼的施工主体结构工程(二次结构商铺内墙按照甲方要求的进度进行施工)、建筑装饰工程、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具体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面积:设计施工图范围内DK-5、DK-6A区-G区商业楼,合计面积107780平方米,本面积为暂定面积,如政府主管部门实测时的实测面积与上述面积不符,以届时政府主管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施工图详见附件一)。工程发包单价:双方同意,本工程采取单价包干方式,甲方发包单价为1080/平方米。工程结算单价:双方同意,工程结束后,为2900/平方米进行工程款结算。工程结算方式:双方同意,工程结束后,乙方以上述价格(即2900/平方米)将商业不动产产权40138.76平方米作为工程承建费用。本面积为暂定面积,如政府主管部门实测时的实测面积与上述面积不符,以届时政府主管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基准进行调整。二、承包条件:…(四)、乙方不动产销售:1、乙方可以自行销售其拥有产权的商铺,也可以委托甲方专业销售团队进行销售,如乙方委托甲方进行销售,甲方会收取少量的销售佣金,佣金金额双方届时另行协商。2、乙方自行销售其商铺时,其销售价格不能低于甲方同期、同等地段、同等位置商铺市场公开价格,乙方销售单价高于双方约定的商铺抵押价格时,乙方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各项税费,届时可双方可另行签订《商铺委托销售协议》。3、双方同意,如乙方自行销售时,甲方应以甲方名义开设独立账户以便于乙方客户缴纳购房款,该账户由乙方自行管理,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账户,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六)、双方共同签订确认后,乙方所分配区域不动产产权归乙方,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处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自行处理所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三、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2.1.1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包含设计变更部分)主楼范围内场地土方工程、土建、安装以及室内连廊工程等所有工作内容(除承包人委托发包人另行分包项目)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内容。以上工程内容均包括工程实际中必须进行的措施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成品保护、竣工移交、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保修期内维修和保修、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协调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关系、技术指导及技术培训。2.1.2承包方式: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以包人工、包材料、包期限、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全部风险。2.2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含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六、合同总价款。暂定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陆佰肆拾万贰仟肆佰元整。…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合同宗旨为以物抵债工程款。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9月24日。”2019年1月12日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载明:甲方: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1、黄淮商贸中心二期施工合同的乙方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无力继续完成合同后期工程部分,甲方建议:后期剩余工程量由乙方增派人和军生继续履行本施工合同中后期剩余工程部分(即:二期工程所有连廊、楼梯间、卫生间的二次装修、雨棚、栏杆、幕墙、进户门、阳台推拉门等工程及C区、E区、F区后续所有工程),并按图施工。…四、工程款的付款方式。甲方同意一次性给付乙方3553.95平方米资产(详见附表),计价10306455元作为后期工程的工程款,此工程款在黄河商贸中心二期工程结算总价中扣除,乙方及乙方委托代理人必须向甲方提供工程的计划和承诺书(承诺书中的内容含工程计划。其他区域同步完成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及备案时间及处罚条款)乙方按时完成后期工程,达到竣工验收,并按时交付甲方验收。被告上蔡县海麟商贸公司交付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源主要是E1楼房屋28套、E2楼房屋14套、D1楼房屋9套、D2楼房屋4套、F2楼房屋13套,房屋面积3553.95平方米。同日,双方又签订抵付工程款资产确认书,被告海麟商贸公司欠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537069元,用21564.5平方米的房屋抵偿所欠的工程款,此次抵偿的房屋C1区房屋89套、C2房屋94套、B2区房屋81套、A2区房屋12套。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蔡县黄淮商贸中心二期D区的房屋交给***施工。***与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双方的主体均具有相应的资质,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请求被告交付上蔡县黄淮商贸中心二期D区商业和公寓楼竣工验收所需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问题。本案被告将其承包的上蔡县黄淮商贸中心二期D区工程转包给***,具体施工人是***,本院在审理***起诉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蔡县龙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将竣工材料交付给本案原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如该项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原告再另行提起诉讼。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944.3169万元的问题,原告认为黄淮商贸中心二期建材城D、E、F、G区商业和公寓楼尾活工程款是原告支付给第三方,该部分工程款应当有被告承担。因原告将黄淮商贸中心二期A、B、C、D、E、F、G等七个区域的工程全部承包给被告施工,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工程尚未最终结算,在工程尚未进行决算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且***施工的D区的工程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问题,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的是因被告违约交房导致其对购房户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其支付给购房户的违约金的证据,在该损失尚未发生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本院亦不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733元,由原告河南海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新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