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0272号 原告: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南路***4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 琨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康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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