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1328号
原告:***,男,194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E座3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4年7月17日出生,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2月20日出生,单位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建源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