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城建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1328号 原告:***,男,194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E座3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楼41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4年7月17日出生,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2月20日出生,单位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建源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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