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3608号
申请人:洛阳辰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政府对面太辉村商铺中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46L6158C。
法定代表人:刘玉青,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东310国道北金鼎明苑3幢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45795231G。
法定代表人:郑新显,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洛阳辰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辰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052633.53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052633.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辰钢商贸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洪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