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

洛阳辰钢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3608号之一
原告:洛阳辰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政府对面太辉村商铺中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46L6158C。
法定代表人:刘玉青,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齐(实习),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6日,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东310国道北金鼎明苑3幢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45795231G。
法定代表人:郑新显,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洛阳辰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13日开庭前原告洛阳辰钢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辰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1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阳辰钢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洪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