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165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市新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81783437910N。
负责人:李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聚集区京津路310国道北金鼎名苑3幢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45795231G。
负责人:郑新显。
原告***诉被告义马市新区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余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骁晨
书 记 员 何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