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涧西区重庆路谷水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谷东村。
法定代表人:戚惠平,该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洛新产业聚集区京津路东310国道北金鼎明苑3幢1101号。
法定代表人:郑新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晨阳,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正,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晨阳,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正,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涧西区重庆路谷水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谷水东社区居委会)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7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涧西区重庆路谷水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本案涉案的土地(饮食一条街)所在的洛阳市涧西区秦岭南路经历了两次拆迁:即2007年一次,2013年一次。两次拆迁地面附属物和土地征收均由相关部门与再审申请人涧西区重庆路谷水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谷水东居委会)签补偿协议,补偿款也由谷水东居委会领取,且两次拆迁后道路两边环境提升及空地管理均是谷水东居委会所实施和进行使用管理。2011年5月11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李爱珍等诉洛阳市园林局、涧西区人民政府、谷水东居委会等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所作出的涧西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认定谷水东居委会是本案涉案土地的所有人,一审中谷水东居委会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给二审法院的“测绘图”(拟证明涉案商铺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问题,谷水东居委会在二审判决后,查找到一份涧西区人民政府(2008)19号会议纪要,在2008年,为支持一拖集团与国机集团战略重组,涧西区人民政府要求涧西区工农乡牵头,搁置争议,对一拖有关土地四至盖章做好涉及各村(谷东、谷西、符家屯等6个村)的四至签字盖章协调组织工作,该涧西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8)19号载明:此次一拖集团与国机战略重组四至盖章工作,涉及的土地维持现状不变。这也成了其中本该属于谷水东居委会的(涉案)土地,变成了绘制在一拖公司名下的结果。综上,谷水东居委会一审提交的“涧西区秦岭路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协议书”、涧西区区委、政府“内部明电”、“涧西法院(2011)涧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谷水东居委会是本案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和管理者。再审向贵院提交的“涧西区人民政府(2008)19号会议纪要”,说明了涉案土地绘制在一拖公司名下的原因,但从该会议纪要的内容看,是维持土地现状不变,既不能认为涉案土地属一拖公司所有,更不能改变谷水东居委会是涉案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国一拖集团,原审中从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所调取的证据,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专线铁路专用线宗地图,显示涉案土地使用权为一拖集团,另外我方委托洛阳新度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制作了涉案土地的权属实测图,也显示涉案土地为一拖集团公司,而且在权属实测图上备注有一拖专用线权属来源为土地证号,洛阳市国用2008第0××7号。因此,在签订《门面房代建施工及返租合作开发协议书》时,洛西公司和***并不知情,因案涉土地就在谷水东社区误以为涉案土地是申请人所有。综上,原二审判决程序正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原审法院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涧西分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调查令,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涧西分局回复查询不到涉案商铺占用土地的信息,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谷水东居委会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谷水东居委会是涉案商铺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提供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由于涉案《门面房代建施工及返租合作开发协议书》系房屋施工与租赁的综合性合同,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涉案《门面房代建施工及返租合作开发协议书》系无效协议,并认定双方应当相互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谷水东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涧西区重庆路谷水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