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民初3531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新安县,现住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随仓,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治国,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户籍地新安县,现住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东310国道北金鼎明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45795231G。
法定代表人:郑新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佳,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豪,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张全友,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新安县,现住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丙江,洛阳法律研究会会员,该会推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王治国、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全友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1日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治国、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全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7元(已减半收取),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吕念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司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