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巨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仁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7民初1369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巨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烈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士中,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上海仁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亚伟,执行董事。
被告:施亚伟,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媚,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敏,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晓蘋,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伟。
原告上海巨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仁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施亚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上海仁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提出反诉请求。2017年12月1日,原告申请追加郑晓蘋为本案被告。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凌琼
审 判 员  惠 蕙
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金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